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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规定
http://www.bz114.com      2004-7-9 16:26:05      北京教育考试院      
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免考课程的规定(2002年修订) 京考自考[2002]第29号 为适应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经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各类高等院校的毕业生(指获得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大学专科以上毕业证书者。以下同)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基础科)的学习考试,可以免考: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和“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三门公共政治课; 2已学过并成绩合格、要求相同的公共基础课。目前北京市自学考试在专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大学语文(专)或大学语文(本)、英语(一)、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一)或高等数学(工专)。 二、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考试计划中高等院校的专科毕业生接考自学考试本科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各类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研究生,接考自学考试本科的各类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可以免考: 1“毛泽东思想概论”一门公共政治课(经济类专业)或“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两门公共政治课(非经济类专业); 2已学过并成绩合格、要求相同的公共基础课。目前北京市自学考试在本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外语[英语(二)、日语(二)、俄语(二)],高等数学(二)或高等数学(工本)、物理(工)。 三、各类高等院校的本科结业生、肄业生、退学生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的学习考试,凭原高校学籍证明和成绩单原件,可以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对于只因一门课程未合格而持有本科结业证书者,可以按专科生资格接考自学考试本科,但不能免考本科课程。 四、各类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如果原来所学专业与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相对应,则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如: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中文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物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普通物理”;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英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公共英语”等。 五、考生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的PETS—3级笔试合格成绩或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证书可免考本科的英语(二);取得国家大学日、俄语四级考试合格证书免考本科相应的日语(二)、俄语(二);取得PETS—2级以上笔试合格成绩或英语四级、六级证书可免考专科的英语(一)。 六、考生免考课程须凭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成绩单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学校或单位红章)、外语等级证书,经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办理免考手续。考生最迟应于全部课程考试完毕之前半年把免考手续办妥。 七、考生应按各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参加考试。考生从2001年起所考的课程,不再允许用名称相同的高学分课程顶替低学分课程,2000年底之前已经考过的课程按原规定执行。 八、如规定中本科免考课程与主考院校授予学位的规定有矛盾,拟申请学位的考生须按主考院校的规定执行。 九、此前已经办理免考手续的考生,免考课程与本规定不矛盾的不需重新办理。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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