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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http://www.bz114.com      2006-3-21 16:15:51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

  对受过违纪处分或依法受过处罚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往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高等学校,必须具备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在职职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档案。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全市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组织工作按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细则>的通知》文件执行。

  考生体检的时间定于4月5日至25日,考生参加体检的具体时间由报名单位通知。体检在市卫生局体检中心指定的医院进行。有关医院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防止偏宽偏严、错检漏检。体检结论要准确、清楚。考生必须如实反映既往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对按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确有困难的考生,可在6月11日—12日到北京市体检中心补检(市体检中心地址: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首都儿科研究所院内)。

  北京市体检中心为本市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报考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的考生需要参加面试和军事院校招生体检(以下简称军检)。面试合格者须参加军检。面试、军检时间定于6月30日上午8点至下午4点,地点由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与有关医院商定。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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