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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http://www.bz114.com      2006-3-21 16:15:51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六、关于体育、艺术院校的招生办法

  报考体育和艺术院校或专业的考生均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体育、艺术院校或专业的招生工作,分别按照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下发的《北京市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规定》和《北京市2006年普通高等艺术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文件执行。

  七、关于其他形式招生

  保送生、飞行员、职教师资班、高等职业教育班等形式的单独招生,由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实施。

  已被高等学校作为保送生录取的学生,可以自愿参加高考,但不再参加统一录取。

  八、入学复查及户口事宜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犯有关法规法纪的考生,招生学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已被录取的新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二十日内传报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

  关于户口问题,按照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九、切实加强领导,严肃招生纪律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力量,注意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于敢于抵制不正之风的人员要给予支持和鼓励,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员,要敢于揭露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党纪国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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