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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招生须经备案 不得组织在校生参与招生
http://www.bz114.com      2007-4-29      华商网 -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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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西安市教育局发出通知,民办学校不经备案不得发布招生广告及简章,如发现非法办学机构和中介机构招生、散发招生简章,可向当地的公安机关举报。
  通知要求,凡招收非学历高等教育学生的学校,必须是经西安市教育局认定的、具有2007年招生资格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

 
  通知规定:各学校不得聘用临时人员参加招生,不得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招生;不得擅自与其他学校联合办学;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或设立分支机构。

  凡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将予以停止招生甚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凡未经西安市教育局允许、擅自招生的学校,将予以停止一切办学活动甚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从今年起,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收学生时,要对学生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办学类型、办学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各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必须填写《西安市民办学校学生入学明白卡》,分别由学校和学生留存;各学校要对学习时间为1年以上的非学历高等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

  入学后,如有学生要求退学,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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